(二)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为该学生的其他合法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与该学生(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学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2、小学升初中的学位分配办法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考试评价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粤教基〔2004〕116号)关于“合理分配省、市、县一级学校学位”的精神,各区、县级市要积极、稳妥地进行小学升初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电脑派位、对口分配学位直升以及九年一贯等初中学位分配办法。各区、县级市的小学升初中学位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小学升初中电脑派位或对口升学的范围,科学制定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完成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由区(县级市)教育局将扩招计划等报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小学升初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经审定的体育和艺术传统项目学校可按规定招收不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10%的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个别集体项目学校的招生比例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15%),其他学校均不得违规招收特长生。要进一步完善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能进行文化类学科测试,对获得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升学资格的学生要在毕业学校进行公示,以进一步规范特长生的招生管理工作。
(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准招收择校生。
2、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具体条件见附件),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进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除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外所有在我市借读的学生称为普通借读生。借读生的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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