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06年广州市中小学
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类中等学校:
现将《2006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我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侯静敏,联系电话:83187990;
联系人:蔡艺孟,联系电话:83185971)
2006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06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为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4、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小学入学地段。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适龄儿童情况,合理划分小学招生地段,并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对于具有本地段户口的集体户、租住户、拆迁户、二手楼业主子女的地段生资格问题,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小学招生地段及地段生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完成地段生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由区(县级市)教育局将扩招计划等报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