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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加强对商标中介组织的指导,发挥中介组织功能,共同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逐国注册和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五)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使用、创牌制度。依托块状经济优势,拓展商标战略实施领域,推动专业品牌基地和品牌市场建设。
  (十六)加大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工商内部联动协作机制和社会维权网络体系,加强同企业的联手打假,参与部门联动打假机制和省外维权、国际维权的协助机制。
  三、深化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努力提升宁波企业、产品、市场的美誉度、信用度
  (十七)有重点培育和发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促成各类企业诚信经营。
  (十八)不断扩大宁波企业信用资讯网信息公开范围,及时更新和披露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结合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评定,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等,开展信用资产赋予工作,并开辟专栏免费宣传。
  (十九)开通网上信用评价、统计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模块,提供符合企业和社会公众需求的信用产品。
  (二十)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年检申报备案制。对守信企业实施远距离监管、年检免检、信用资产赋予等;对失信企业实施近距离监管,依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零距离监管,公开披露其失信信息。
  (二十一)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二十二)开展地区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行企业数字证书,接轨“长三角”企业信用体系,扩大宁波企业信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
  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十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供电、供水、供气、邮政、交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出资和无证无照商贸企业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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