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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并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七)支持、引导农村个体民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支持各类农产品经营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实行企业登记当场决定制度。按照一审一核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九)缩短办理时限。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十)实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登记预审等网上注册和网上年检服务;运用“影像扫描”和“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远程审批、同厅效应”实现企业异地远程办照。
  (十一)提供便捷的动产抵押物登记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加强合同行政指导,防止和减少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交易安全。
  (十二)进一步拓宽民营个体协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职能,支持和指导市民营个体协会组建宁波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土地、水电、融资和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问题提供中介服务。
  二、精心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构建品牌基地和品牌市场,努力增强宁波商品的辐射力、影响力
  (十三)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市的注册商标总量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拥有量达到全省前列。重点引导房地产、广告、餐饮业和宾馆等第三产业注册服务商标;引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拥有企业及外向型企业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引导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十四)简化服务商标申请市知名商标手续。申报材料除财务报表需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外,其余材料均不需企业自行取证,并将产品的销售额从原来的5000万元,调低到3000万元;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期限从原来的3年改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满2年。积极做好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推荐,构建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梯级推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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