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市工商局深入开展调研,努力改进服务,依法加强监管,制订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宁波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 二○○五年七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六大联动”战略,切实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准入服务,努力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优化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
(二)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兴办企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人力资本入股兴办合伙企业。放宽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试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付,但设立登记时实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余额在2年内缴清;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和验资实绩,颁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注册资本缴付的实际数额。
(四)允许公司对外投资额累计可以达到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五)允许具有投资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外国投资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鼓励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的方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公司,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商品进出口等商业经营;允许保税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销售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