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5]211号)
自国务院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1号)精神,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够落实、整治和保护力度不大等问题,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保护知识产权形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中小企业多,产业分布面广,一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发生,是国内外媒体比较关注的区域,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15个重点地区之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和重要转型期,要改变以低成本、低价格占领市场的竞争模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必须加快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走依靠科技创新和自主品牌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和开展公平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浙江形象的重要内容。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抓好专项整治,突出工作重点
(一)继续认真抓好已经部署的各项整治活动。按照浙政办发〔2004〕91号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开展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活动。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着力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