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相关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依据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要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建设(规划)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做好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城乡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相关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
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主体水利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严防地质灾害对水利工程造成危害。
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和航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做好公路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不得同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公路投入使用。要组织开展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严防地质灾害对行人、车辆、船舶等造成伤害。
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应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小分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治理,治理竣工验收后要指定负责管理和维护治理工程的单位。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在专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定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并监督责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在梅汛期和台汛期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及时动员或强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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