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建设工程的成败。近年来,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到位,存在引发新的地质灾害的隐患。一些部门尚未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其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要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有关区、县(市)政府应及时划定并公布其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县(市)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结束后,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二、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规划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