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上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四章 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十七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内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举办全市范围内或冠以“宁波”或“宁波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 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如实公布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及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信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