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企业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初审意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后,将盖有出口收汇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回企业,用于企业档案留存和出口免税申报;
(四)企业凭国家规定的有关凭证,到所户管的国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五、“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由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外汇指定银行在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注有收入来源为“软件出口”字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六、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七、在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鼓励软件出口政策外,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的软件和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还可按收汇核销额每1美元给予奖励人民币0.10元。申请享受这一鼓励政策的企业持《软件出口收汇核销额年度汇总表》(见附件2)、本年度《软件出口合同》复印件和出口收汇核销凭证报送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后划拨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