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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海峡
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5]服518号 2005年12月5日)


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近期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商务部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理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关收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原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将发生较大变化,为便于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执行,在不提高或略降低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提出的旧机动车交易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具体见附表。
  二、旧机动车交易过程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规则执行,有关收费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我局《关于福州海峡旧机动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5]服2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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