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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6.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和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农机行业以产品营销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支付等新型业态的发展,促进产业的发展。市财政部门对于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农机行业要给予税收优惠;对跨区作业的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7.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或新技术。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快速发展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中心目标,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为总体方向,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线,以节约成本增加效益为核心,以跨区机收和提高作业水平为重点,突出“兴机富民”,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产区、粮食生产的农业机械化,加大农业机械推广示范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力度,扶持大中型农机具、配套农机具和农机大户的发展,着力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不断推进农机农艺相结合,强化农机在科技兴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再上一个新台阶,要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因地制宜,抓好落实,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工作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农机化发展观,紧密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在抓好当前各项扶持政策和做好现有实施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加快配套政策法规规章建设,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要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农机化发展的配套促进措施,不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市的实施力度,并积极向人大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力争在健全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配套措施上有新的举措。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情况,依法努力争取各方面对农机化工作的支持,结合农机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制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推动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扶持体系,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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