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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二、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一)统筹规划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农业机械化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等措施,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建立并完善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机制。

  1.建立购置农机具补贴扶持机制,制定相应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实施购置先进适用农机具补贴扶持政策。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机化资金,应由财政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规划方案,专款专用。

  3.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农委在科技项目计划中,对农业机械化的重点科研与推广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予以优先安排。市经委对农机生产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

  4.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一定种类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5.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措施,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机具租赁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协会和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市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服务。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支持本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平台,为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构筑信息化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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