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8月24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7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市政公用、环保、财政、价格、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第九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