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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四、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省政府已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等。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各项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实施救助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综合;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政策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农业、扶贫、物价、审计、公安、司法、编制、工商、税务、水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要继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捐赠活动,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的积极性,特别是要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各项城乡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单独设账,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按期拨付,公开发放,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滞留情况的发生。
  (五)建立强有力的政策支撑机制。建立和健全配套的优惠政策约束机制,使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减少随意性,防止财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卫生、建设、教育、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制定并出台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就业、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体系,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持。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六)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街道办事处和任务较重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负责就业再就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街道、乡镇所需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事业编制,其工作人员主要从超编教师中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聘任专职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有效开展。要按照方便、简捷、高效的原则,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救助信息公开与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及审计机关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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