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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五)积极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救助对象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同时,要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将救助站房屋维修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就业援助,增加救助对象收入。一是再就业安置工作应与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农村和城乡特困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要按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税收减免等支持。二是要切实落实和不断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七)开展自然灾害救济,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一是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将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支出不低于全部救灾资金支出的20%;二是建立和完善灾害救济应急体系,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灾害救济应急体系,保证灾民得到及时快速救助,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八)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救助体系。要积极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城乡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并按照省司法厅、民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黑司通〔2004〕36号)要求,及时受理弱势群体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关于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缓、减、免收费的通知》(黑司通〔2004〕3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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