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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2.严格执法。研究建立严格的节约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兑现激励政策,加大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的行为和现象。
  以上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节约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及其相关的统计制度。先行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节约统计,加强统计监测,建立能源消耗定期报告制度;统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资源节约统计工作,及时提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分地区的节能、节材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指导和协调行业统计工作,在行业统计中适时增加农业节水、商业和民用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等统计指标或统计分组;利用统计快速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反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此项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同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建设节约型社会相关的技术监督制度。
  十一、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力度
  (一)继续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加快城市管网改造和用水计量器具更新,力争2007年年底前在12个地级市市区及加格达奇区、2010年年底前在其他县级市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的水价制度。缺水严重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建筑施工、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依法全面整顿农业供水末级渠系的水价秩序,加大改造力度,逐步实现计量到户,指导农民用水户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充分发挥农民参与末级渠系水量、水价和计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价违法行为。
  (二)实行差别电价热价。
  对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企业用电,继续实行差别电价;2006年适时取消对居民生活用电的梯级优惠政策。指导地市、县(市、区)加大供热价格改革力度,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待国家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政策后,及时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理顺天然气与石油、液化气等其他资源性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
  以上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十二、制定和实施促进资源节约的政策
  (一)实施激励政策。
  认真贯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及利用生物质能掺烧量替代原煤30%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先安排生物质发电企业电量上网。建立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优惠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研究制定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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