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5]8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各项重点工作,对我省科学确定“十一五”奋斗目标,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和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到2006年年底,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1.59吨标准煤下降到1.54吨标准煤,城市集中供热率由40%提高到42%,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下降5%,公共建筑和新建城镇住宅全部执行节能50%的标准;报废汽车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5处,新建户用沼气池3万户,推广省柴节煤炕连灶20万个。
(一)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利用和热电联产工程。
重点推进双鸭山市和依兰县煤炭液化、哈尔滨市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供热等项目的实施;加快大中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近期建设燃煤热电联产工程项目34项,装机规模485.2万千瓦;煤矸石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5项,装机规模24.9万千瓦;生物质能热电联产项目2项,装机规模3.7万千瓦。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
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确定全省重点抓好的100家高耗能企业,明确其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同时,组织各地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浪费资源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三)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1.强制淘汰老旧汽车和船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船舶回收拆解业的管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高能耗船舶设备实行强制淘汰。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交通厅、航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