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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缓解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本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本市家禽业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继续落实本市禽流感疫苗由政府采购、供生产者免费使用的政策。对按规定扑杀禽只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市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补偿与补助政策,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在税收政策上对家禽业相关企业给予优惠,并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按照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确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范围及程序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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