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十八)对3年内不发生死亡事故的小煤矿,从税收增幅形成的当地财政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投入,用于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十九)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推广井下作业人员吨煤计件结构工资制,安全和质量占工资构成的比重要达到60%。
(二十)提高值班段长、班组长的待遇,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值班段长可以按照企业干部进行管理;设立值班段长、班组长岗位津贴;值班段长的工资收入应为工人平均工资收入2倍以上、班组长为1倍以上。
(二十一)重点产煤县(区)和乡(镇)在2年内无煤矿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分管领导实行重奖。
(二十二)产煤市(地)、县(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有建议权。
(二十三)产煤市(地)要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在奖金分配时,要充分听取分管煤矿安全生产领导的意见,增强抓安全工作领导的权威性。
四、理顺关系,强化职能,形成合力
(二十四)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综合监管。省、市(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明确综合监管职能,增加专业人员,重点产煤市、县(区)要建立精干、高效的专业执法队伍,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
(二十五)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省经委、产煤市(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强化力量,落实责任,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十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突出抓好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特别是要抓好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地方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对高瓦斯、双突矿井和事故隐患严重矿井要实行跟踪监察。
(二十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与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省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要职能是:综合监督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组织对全省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察;负责组织协调对证照不全矿井停产整顿恢复生产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