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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失效]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立足治本,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十一)新审批的地方小煤矿,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属于稀缺资源和边角资源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6万吨。低于上述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相关证照。
  (十二)推进小煤矿管理体制的创新,通过矿产资源重组,股份制改造,组建煤炭公司,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提高小煤矿的生产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重点产煤城市要逐步把小煤矿安全监管权限下放到区,赋予其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从小煤矿税收地方应得部分增幅中,按照一定比例划入区财政。
  (十四)把改善通风能力作为防治瓦斯的关键措施,严格按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核定矿井通风能力,进一步完善强化通风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对改造扩建等造成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对通风能力实施动态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
  (十五)煤矿企业存在煤尘爆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积极采取隔爆除尘措施。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保证矿井除尘供水,防止煤尘爆炸。
  (十六)教育部门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学校,加强煤矿技术人才培养。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煤矿企业要积极改善工程技术人员待遇,吸引煤矿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到煤矿工作。
  (十七)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安全培训经费,组织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分级培训,同时组织好全员培训;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认真组织煤矿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要加强对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的业务和法制培训,未经综合法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专业法律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通过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煤矿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守法和依法行政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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