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少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放,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本级财政解决,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按全省经济补助金最低标准(1万元)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完善在校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对我省征集的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万元。按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核准的名单,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金下拨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外省应征入伍的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户籍类别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其本人或家属可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申请家属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汇总。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同类别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核、筹集和发放办法执行。优待金、经济补助金标准和保障办法从2005年12月入伍的士兵开始执行,以前入伍的从2006年1月1日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兵役法规建设,加快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进程
积极适应国家法制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形成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作用、职责、工作程序与办法,界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等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量化处罚标准,细化惩处办法,形成上下衔接、系统配套、切实可行的兵役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拒绝或逃避服兵役的适龄青年、拒不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全面落实县、乡、村三级管征责任制,对不能按时完成征集和优待安置任务,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征兵政策和廉洁规定问题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地区双拥模范城评选资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征集新兵,不得擅自扩大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征集比例。要组织兵役执法检查,对落实兵役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依法征兵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爱国参军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