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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5]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兵役机关尽职尽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青年积极应征,全省圆满地完成了征兵工作任务。但是,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确保国防安全,是党执政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做好征兵工作,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形成“两个建设”相互促进的局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新兵质量尤其是文化素质要求更高。但在当前征兵工作中,存在诸如安置政策落实难、义务兵优待标准偏低、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降低、兵役法律法规执法效果不佳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影响到全省征兵任务的完成和新兵质量的提高。因此,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见,以对国家安全和未来战争负责的精神,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并做好征兵工作。
  二、完善优待安置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积极适应新形势,适当调整优待标准,完善相关政策,拓宽安置渠道,逐步建立健全做好征兵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提高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根据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经费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发放办法按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核准的入伍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5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100元,入伍前户籍所在市、县财政承担50元;发放办法按《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3]17号)规定执行。省农垦总局征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依照全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执行,省农垦总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各地可制定高于省规定标准的本地优待金标准,高出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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