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将符合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市低保和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体系;结合分类施保(救助)工作的开展,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标准;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要给予五保供养;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下岗残疾职工可按提前内退并由企业按规定发给相关费用。
(三)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地在扶贫、救灾、移民搬迁、安居工程建设等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状况,制定改造计划,多方筹措建设资金,提高补贴标准,并尽可能减免相关建设费用。要将城镇住房困难的残疾人纳入政府廉租房优先安排对象,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便利生活服务。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把帮扶残疾人纳入工作内容,在区域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家政、维修、治安、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就近就便服务。支持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选聘优秀残疾人,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五)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的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各地要吸收残联加入政府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社区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减免工商规费。对用人单位专为残疾人就业进行的设施改造费用,可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认真落实劳务输出政策,鼓励扶持残疾人外出务工和到城市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可适当用于城镇贫困残疾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助。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开展适合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残联就业服务信息网要与公共职业信息网实现链接,资源共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免费职业培训力度,并做好就业跟踪服务与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