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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第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
  1.当年承担安徽省内企业上市或再融资项目1家以上,融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
  2.当年代理的证券交易量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不低于全国证券公司平均占比份额;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
  4.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5.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6.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证券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或者符合第2、3、4、5、6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三)期货业金融机构
  1.客户的期货保证金实行了封闭运行,全年未发生挪用现象;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全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差错或安全事故,未酿成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风险或损失;
  3.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90%,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保证金)的150%;
  4.最近一年无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事项;
  5.当年期货代理交易额占全国市场份额高于上年,且高于全国期货公司平均水平;
  6.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期货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3、4、5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2、3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
  1.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系统的全国平均水平;
  2.未发生重大风险性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符合上述3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第1、2项标准的为二等奖,符合第1项标准的为三等奖。
  (五)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的考核奖励分别根据全省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指标及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徽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徽证监局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安徽保监局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初审,并提出考核奖励的初步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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