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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保险费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统筹解决。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八)重点培育省流通企业集团。在全省范围内培育10户左右核心竞争力强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多途径实现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省培育的重点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支持流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对企业土地使用、商业网点选址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行授权经营。省培育的重点流通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
  (九)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流通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企业依法合规进行融资担保。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为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要将流通企业与其它企业同等对待,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三、推进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建立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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