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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小镇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八)搞好环境治理,塑造良好的旅游小镇形象。旅游小镇要树立依法管理城镇的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完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设施的配套建设,推进旅游小镇城镇维护管理体制改革,向社会公开出让小镇街道和公厕等环境卫生的保洁权,提高旅游小镇的保洁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小镇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主要街道的绿化、美化工作,改善镇容镇貌。社会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采取积极措施,促使旅游小镇开发建设尽快取得实效
  (一)完善土地使用政策,提供土地保障。旅游小镇开发建设需要的土地,以盘活存量土地和现有的建设用地为主。小镇建设需要的新增农用地转用指标,纳入各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用地审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省、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用地审批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流转制度。对进入小镇生活居住的农民,村集体不收回其原有承包土地经营权,并允许其原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偿流转,除本人应负担的税费外,不增加其他税赋。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原宅基地复耕后,所节约的宅基地用地指标可置换用于小镇建设用地。
  (二)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旅游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让参与旅游小镇开发建设的企业平等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同时,要积极清理乱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减轻企业或经营者负担。
  (三)进一步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为人口聚集创造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取消旅游小镇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划分和各种涉及户籍变更的收费,降低农民到小镇落户的门槛。凡愿意进镇落户的农民,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均可根据本人意愿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福利补贴、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进镇经商、就业居住,扩大小镇人口聚集,拉动市场消费,解决小镇有街无市、有市无店、有店无人的问题。
  (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建设特点的新型城镇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州(市)、县、镇三级政府间的关系,下放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根据城镇建设需要,给予旅游小镇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和审批权,促进小镇建设的顺利推进。适当放宽旅游小镇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权限,为外来人员和农民在镇内投资开发和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简化企业及居民建筑设计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赋予旅游小镇建设部门县级相应的管理权和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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