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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修订)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其产权单位或养护单位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排水应当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有条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水用户应当纳管排放污水。
  第四十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打桩、埋设杆线、挖坑取土;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侵占、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排水工程施工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管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接管施工。
  排水工程完工后,属排放雨水的,即可开通使用;属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按其规定的要求临时排放污水,并在规定时间内,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取得排水许可证。
  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不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四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需经处理才能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入污水管网前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备,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相关的技术数据。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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