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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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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说明”栏内必须简要说明不合格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填写相关专业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字及审核、审定人员名字

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没有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工程建设中留下了许多隐患,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事故屡屡发生。
  为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 41号)明确,“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为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境、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后。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一个窗口对外,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按照上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省建设厅及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00年9月15日印发全省执行。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施工图审查的行政审批职能改为备案管理,施工图审查制度需进行完善。建设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备案管理、机构认定、审查责任等进一步明确。针对以上变化,结合我省实际和四年来审查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施工图审查的可行性
  施工图审查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实施细则》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将审查工作的内容及程序进一步明细和制度化。我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开展四年,机构建设及制度建设基本理顺,施工图审查已成为基本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此《实施细则》是原试行办法的修正和完善,在拟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将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省政府令第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四、《实施细则》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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