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上级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和权限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4号部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按照134号部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一条 按照134号部令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取消或暂停其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在施工图审查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农村小集镇建设施工图审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云建设[2000]第96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编制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齐备,请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附件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