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按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
(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样式及内容详见附件三),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等。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报告省建设厅。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计,不再收取审查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不良记录和审查情况季报制度,其中《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统计报表》(附件四)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云南省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报表》(附件五)由审查机构填报。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岐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高一级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结论。复查费用由有责方支付。若复查无责任方,则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