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渡口、渡船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州市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按《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渡口管理部门,落实渡口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加快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进程。各级政府要统筹作好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规划工作,积极想办法,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完善渡运设施,改造渡口、渡船。要把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纳入交通建设计划,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难及安全出行的问题。
(六)各州、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 [1987]98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云政发[2001]86号)精神,加强州、市、县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地要继续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要认真总结,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1
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改造、渡船更新的固定资金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州、市、县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工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四)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