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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任务:各州、市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海事部门集中精力,严格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县乡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非法载客的行为。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州、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在本阶段,各州、市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州、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初验,将初验合格的渡口、渡船资料报送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验,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再验收(2007年5月1日—2007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对第四阶段责令整改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合格率达到90%;对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集中研究、解决问题。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9月1日—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州、市要将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专项整治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总结报送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先进单位表彰方案,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专项整治总结表彰会,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七、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研究制订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安监、交通、海事、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地区的具体实际,依法进行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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