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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李新华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洪波、省交通厅厅长杨光成、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纳宗会、省农业厅副厅长张泽军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旅游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0871—5305637、5305721(传真);E—mail: ygajc@ynitt.com。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宣传组、检查组、验收组等三个工作组。
  六、活动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调查摸底(2005年10月初—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出声势,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各州、市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海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底数,渡口设施状况、渡船技术状况及安全管理等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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