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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5日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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