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开展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4.6 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与爱卫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推广人和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尤其要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防蝇灭蝇,做好对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等综合性防治工作。
5、疫情通报
5.1 省卫生厅根据人禽流感疫情情况,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卫生局以及驻吉部队通报。
5.2 省卫生厅根据疫情情况向毗邻省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通报。
5.3 各市、州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通报。
5.4 人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5 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6、疫情发布及保密
6.1 疫情发布程序
疫情报告经卫生部授权,省防治人流感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由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公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6.2 疫情发布形式
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7、疫情的解除
经指挥部专家组和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日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治。
8、保障措施
8.1 建立人禽流感实验室检测网络
省疾病控制中心组建省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有条件的市(州)可建立市(州)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各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8.2 技术保障
8.2.1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人禽流感实验室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积极开展人禽流感的实验室筛查检测工作。
8.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防治禽流感应急队伍,要保证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随时准备参加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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