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规划,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 本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以电子政务为先导,重点鼓励信息技术在工业、公共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和农业等方面的应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开展电子政务,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已经建成的业务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和规范;新建业务系统和网络的,应当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以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科技、技术改造、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引导和扶持相关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参与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和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商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逐步建立网络信任体系,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