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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信息化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信息化条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的规划和管理,加快我市信息化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信息化,是指有效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领域广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全面提高劳动生产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动态发展过程。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并监督政府部门、区、县(市)和各领域的信息化规划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信息化建设并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五)组织对本市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论证、监督和验收;
  (六)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培育、规范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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