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二节 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构)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等。
  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遮阳(雨)篷、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卫管理标准统一设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临街建(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外露的信报箱、牛奶箱等各种专用箱和管、线、架、杆、池等整齐、清洁、功能完好,无破损、锈蚀,及时修整或拆除有碍市容的设施。禁止擅自在道路上空及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禁止在道路两侧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清洁。
  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对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进行装修、改建。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应当按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逐步改造。
  第三十条 在临街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
  (五)破坏绿化的。
  临街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逾期不发布的,由广告经营者登设公益广告,登设公益广告的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广告内容的发布又不登设公益广告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和指示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二)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到期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