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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国内律师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1、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审查标准第1至6条条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至6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2、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机构证照科工作人员职责:按照审查标准第1至8条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第1至8条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其中区县司法局初审10个工作日内,市司法局复审5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
  职责: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审定及送达时限:
  1、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
  2、领取执业许可证时限:对于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第四项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核准
  项目编号:XZXKSF02-2-2004(行政许可司法02号-2子项-2004年)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发生变更。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
  律师事务所到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县司法局律公科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3、新办公场所使用协议的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本岗位责任人:律师事务所迁出地和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2、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投诉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迁出地区县司法局审查:
  迁出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后,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迁出地区县司法局一栏中加盖印章,律师事务所持相关材料到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二)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审查:
  迁入地区县司法局审查后,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迁入地区县司法局一栏中加盖印章。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二)审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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