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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严格落实解矫程序。对解矫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司法所宣布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

  第二十八条 遵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对符合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率达100%;确实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将原因详细记录。接收登记手续完备,填写详细、规范;接收当日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认真、规范。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由司法所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保密措施到位,材料内容齐全、登记详细、归档规范,了解掌握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监护协议: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村)委会干部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制定矫正个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成立矫正小组;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矫正个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走访、报到制度落实,记录完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会客审批手续齐全,登记规范;分类管理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有责脱管失控问题。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按照不同管理类别,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当面教育或活动,记录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咨询记录完备。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力争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五条 公益劳动: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A、B、C三类人员,按规定督促或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

  第三十六条 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扣分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记载清楚;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奖励、惩处符合规定,审批手续完备,奖惩结果及时公示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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