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管理办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 2005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鼓励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发展首都经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京政发[2002]2号)和《关于
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是市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公正、公平、公开;
(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四)动态管理,好中择优。
第五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根据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六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每两年评审、表彰一次,有效期四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为做好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