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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法步骤
  16、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要求。市级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2006年2月至4月底前,各部门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时间,将本部门梳理的结果,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并反馈意见。区县政府及其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完成时间,与市政府部门完成的时间同步。
  17、行政执法依据及分解职权的公布。行政机关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通过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本部门分解的行政执法职权。公布的时间2006年4月底前,并于公布后的5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18、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属地考评为主,各级政府要将考评结果抄告该部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19、高度重视外部评议工作。市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评议要不断完善评议的方法。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运用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程序,并将外部评议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20、落实执法责任的监督部门和机构。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各部门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协助本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按照《行政监察法》、《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况报告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监察部门和部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并抄告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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