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执法依据的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机关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公布后,出现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要在执法依据变化后的1个月内,对相应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和备案。
9、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机关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后,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区分不同执法职权类别,根据职位分类要求,将本机关的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权限、责任和要求,制定具体明确的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分解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
10、开展岗位职责培训工作。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变化情况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要求等进行岗位培训。
11、制定和完善评议考核标准。市政府对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结合上级政府的要求和依法行政的进程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中关于评议考核内容的规定,完善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考核。具体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评议考核内容要尽可能量化,增强评议考核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12、完善评议考核方法。区县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明确专门机关或机构负责评议考核工作。部门内部明确专门处室负责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落实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把平时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情况与目标考核、年终的综合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要予以公布。要把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作为部门主要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被评为称职。
1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和规定,每年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活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的执法案卷进行规范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重要依据。
14、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应当建立健全的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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