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0%,省财政负担56%,其余部分由市、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对县级龙头企业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政策加以扶持。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免收我省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对全市规模在1万只以上、经技术检测合格的种禽场,按每只种禽4元的标准给予专项保护补助。市、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负担。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区县、高新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区县(高新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市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支持村级防疫队伍建设
凡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都要设1名防疫员,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的误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高新区)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按5:5的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