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05]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县(高新区)按1:1比例分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按市、县1.2:0.8的比例分担。
(二)对强制免疫注射、培训给予适当补助。每免疫注射1只家禽财政给予0.06元补助,市及区县(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对高青、沂源两县,市、县财政分别负担0.04元和0.02元。
(三)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燉3,市、区县(高新区)财政各负担1燉3。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