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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免收我省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父母代种禽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地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省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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