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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05]9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省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县财政负担2/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县财政负担2/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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