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
(五)招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等;
(六)开标现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方式以及采购方式的变更;
(三)在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因特殊需要,需要自行采购的;
(四)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六)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并说明交纳办法,其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财政全额拨款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可按中标价5-8%暂扣质量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无违约和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标书制作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不收取标书制作成本费,标书制作成本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标书论证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章 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要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