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清理煤矿建设项目。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对技术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以及非法采煤的,坚决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借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之名继续生产,试图逃避停产整改的,要立即依法关闭。与“西电东送”无关的煤矿技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一律暂停核准审批。对“西电东送”配套矿井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停施工,制定整改方案,消除隐患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加大煤炭行业反腐败力度,在前一段清理煤矿“官股”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查处“干股”问题。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扎实地抓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官煤勾结”。
(四)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确保尽快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和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规范和加强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解决超通风能力生产问题。严格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的瓦斯整治督导工作,重点是对国家安全技术专家组“会诊“出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逐一进行整改,切实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地方政府特大安全事故问责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规定对“县、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罚。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黔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带准进行事故赔付,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期完成事故结案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通报制度,对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三、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